近日,按照县委解放思想、改进作风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日常行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县纪委、县监察局对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作出十项规定。
这十项规定分别是:
不准以纪委干部的身份在外谋取不合法的利益;
不准打着纪委的牌子为自己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不准以纪委名义在工作中居高临下,盛气凌人;
不准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执行公务;
不准泄露案情、工作机密和办人情案关系案;
不准对职责之内的事项推诿或拖延不办;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形式的个人消费;
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场所参与用公款消费的娱乐活动;
不准在同事中亲亲疏疏、拉帮结派搞小圈子;
不准在民主推荐、评优评先中搞拉票、吃请等非组织活动。
规定同时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模范遵纪守法,带头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廉政纪律,切实做到以上要求。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