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
1、2007学年秋季义务教育“一费制”,仍按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两种情况分别确定。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课本费和作业本费两项构成,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继续由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构成。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一执行,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标准按附表二执行。针对秋季教育教学特点,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1)课本费:核算办法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各市(州)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省教育厅颁布的用书目录、当地实际征订的课本版本和使用实验课本与非实验课本的情况,及省物价局核定的课本价格,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课本费标准的前提下,具体核定各地实际执行的课本费标准。
(2)作业本费:秋季学期初二、初三年级减去中考指导丛书,小学六年级和初中三年级增加寒假作业本。课堂作业本和寒假作业本凡未经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价格和其它作业本未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一律不得计入“一费制”作业本费中。有关出版发行机构和印制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市(州)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保证出版印刷质量,组织好作业本的出版和供应。收取作业本费后,凡未提供相应作业本,或提供的作业本达不到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及未经省、市(州)物价部门核定价格的,按乱收费查处。作业本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2、进一步规范“一费制”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1)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搭餐)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2)非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一费制”外,除向自愿住校学生收取寄宿费、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向跨县(市、区)就读学生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子女就近入学的除外)和根据自愿原则,按市、县级物价、教育部门核定价格收取校服费外,对未纳入附表所列的课程基础训练、同步教学实践训练、配套图册和教育类期刊等教辅资料和其他代收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和在限额内自愿选择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每生每期小学一、二年级25元,三至六年级35元,初中55元。
(3)伙食(搭餐)费继续委托市(州)物价、教育部门管理,按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可采取规定每餐最高定额标准等办法进行管理;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自愿在校就餐学生的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学期预收;不准强制学生在校购买日常生活学习用品和校园商店消费卡,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4) “一费制”和自愿收费最高控制限额外与学生学习相关的其他教育期刊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得由学校统一代办,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摊派。
二、高中阶段教育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和代收费标准,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2006学年公办高中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6〕80号)的规定执行。与学生学习相关的教育期刊资料和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和保险公司购买,不准强制向学生摊派。
2、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省、市(州)级示范性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从2007学年起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可按规定收取代收费,但不得再收取学费。择校生“限人数”和“限分数”的政策,仍按湘价费〔2006〕8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3、已摘牌和暂停资格一年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在摘牌后或暂停资格期间,学费标准、招收择校生比例及择校费标准按市级示范性高中执行。
三、普通大中专教育收费
1、省内公办普通大中专学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中职中专学校的学费继续按2006年标准执行,具体学费标准见附表四、五。各学科专业继续按培养成本划分为农林地矿类、文史哲理类、经法教管类、工科体育类、医药公安类、艺术与新闻传播类等六大类,各大类包括的具体专业代码见附表六。民族班学生按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减半收取。公安类学校招收的公安类学生不分专业按公安类收费标准执行,非公安类学生按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师范类学生除艺术与新闻传播类学生外,不分专业按教育类收费标准执行。鉴于中南大学、湖南大学学费标准已经国家发改委公告公布,2007学年仍按湘价费〔2005〕59号文件执行。
2、从2007年新生起,除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的学校对第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要求重修的学生可按规定收取学分学费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再收取重修费。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允许学生免费补考一次。补考一次不及格的,第二次及以后的补考按每门20元收取补考费。
3、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升入年级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得以重修、补修课程名义收取重修费、补修费或类似费用。预科班学生正式划分专业前按附表学费标准执行,正式划分专业后按升入年级相应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对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的学生,不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4、普通高校热门专业数不超过本校所有专业数的20%,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学费标准的30%。各学校凭教育部、省教育厅下达的本年度招生专业目录和本校所有专业目录,到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办理上浮学费核准手续,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热门专业及其学费标准须在学校招生简章、学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和学生缴费地点明确向学生公示。凡未按规定办理热门专业核准和《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并公示的,一律不得按热门专业收费。农林类和师范类专业,不纳入热门专业收费范围。高职学校国家和省精品工科专业,国家和省教学改革试点工科专业收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超过一般专业标准的10%,核准手续及要求参照普通高校热门专业办理。高职高专个别因设备投入多、培养成本高的专业,确需突破附表学费标准的,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另行核准。
5、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由学校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费〔2006〕122号)制定学分制方案和学分制收费方案,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验收批准后执行。《试行办法》下发前按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按《试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学分制方案和学分制收费方案,重新向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批。凡未按规定批准的,不得按学分制收费。
6、从2007学年起,学生退费由按学期退费改为按月(一年按10个月计算)退费。即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7、高校服务性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7〕78号)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四、切实加强收费资金管理和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各级地方政府、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不准对学校的学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
各地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教育收费执行的监督和检查。新生入学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本地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将组织进行抽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秋季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7〕13号、湘价费〔2006〕80号和湘价费〔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申请今年执行热门专业收费政策的高校要及时到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办理热门专业核准手续,8月31日以后不再受理。
附表: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附表:
2007年秋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学校收费标准表
单位:每生每期/元
|
|
年 级 |
“一费制”标准 |
其中 |
寄宿费 |
伙食费 |
搭餐费 | |||||||||
|
农村 (黑白版) |
城镇 (彩版) |
课本费 |
作业本费 | ||||||||||||
|
书籍课本费 |
音像教 材费 (录音 磁带) |
课堂 作业 本 |
课程 基础 训练 |
寒假 作业 本 |
同步 教学 实践 训练 |
小 计 |
政府 投资 为主 |
社会 投资 为主 (含学 生公 寓) | |||||||
|
|
|
黑白版 |
彩版 |
由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按保本不盈利原则管理 |
由各市(州)物价、教育部门核定 | ||||||||||
|
小学 |
一年级 |
51 |
57 |
24 |
30 |
7 |
5 |
8 |
3 |
4 |
20 |
80 |
150 | ||
|
二年级 |
52 |
58 |
25 |
31 |
7 |
5 |
8 |
3 |
4 |
20 |
80 |
150 | |||
|
三年级 |
77 |
85 |
43 |
51 |
7 |
7 |
13 |
3 |
4 |
27 |
80 |
150 | |||
|
四年级 |
77 |
84 |
47 |
54 |
7 |
7 |
13 |
3 |
|
23 |
80 |
150 | |||
|
五年级 |
99 |
106 |
68 |
75 |
7 |
7 |
14 |
3 |
|
24 |
80 |
150 | |||
|
六年级 |
99 |
109 |
65 |
75 |
7 |
7 |
17 |
3 |
|
27 |
80 |
150 | |||
|
初中 |
一年级 |
193 |
210 |
138 |
155 |
13 |
10 |
27 |
5 |
|
42 |
80 |
150 | ||
|
二年级 |
194 |
215 |
135 |
156 |
13 |
10 |
31 |
5 |
|
46 |
80 |
150 | |||
|
三年级 |
170 |
194 |
99 |
123 |
20 |
10 |
36 |
5 |
|
51 |
80 |
150 | |||
注:1、除表列收费项目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伙食费和搭餐费不得同时收取。